建築工地勞動關係仲裁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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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地勞動關係仲裁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在生活當中,勞動關係的分類也是比較多的。通常來説,只要是正常的勞動關係,都是受我國法律保護的。但是我國法院近年來接到越來越多的關於建築工地上的勞動關係糾紛,我們所理解的建築工地上的勞動糾紛,就是指農民工對於建築單位的一種勞動糾紛問題,下面小編就詳細為大家介紹,建築工地勞動關係仲裁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建築工地勞動關係仲裁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勞動仲裁怎樣確定勞動關係?

1、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2、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二、確定勞動關係仲裁時效是多久?

申請勞動仲裁的一般時效為一年。但是,在有些情況下,一年的時效期間還不能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如在有的行業,尤其是建築業,拖欠工資問題比較突出,工人的勞動報酬很多到年底才結算;還有些勞動者為了維持勞動關係,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對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的行為不敢主張權利。如果都適用一年的仲裁期間,不利於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因此本條第四款規定:“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對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已經終止的情況,則沒有維繫勞動關係這樣的顧慮,因此本條第四款作出了“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的規定。

三、勞動仲裁的效力是怎樣的?

仲裁法規定一般經濟糾紛的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即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幾類特殊勞動爭議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此可見,勞動爭議的裁決一般不是終局的,法律規定仲裁這一程序,主要是考慮到這類糾紛的處理專業性較強,由一些熟悉這方面業務的人員來處理效果比較好,有利於快速、高效地解決糾紛,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法院的訴訟壓力,節約了審判資源。

以上就是針對,建築工地勞動關係仲裁的相關規定是什麼的詳細介紹。可以看出,儘管是建築工地上,但是相信也有一定的考勤記錄,發工資的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人證言等,這些都是可以作為自己與建築工地確實存在勞動關係的一些證據的,在向法院提起訴訟以後,這些都是有代表性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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