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落户隨父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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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婚生子女落户隨父可以嗎?

非婚生子女落户隨父可以嗎?

我國《婚姻法》第25條對非婚生子女合法權益的保護是建立在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關係已經明確的基礎上。因此,首先應建立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關係確認制度,否則非婚生子女的權益保障根本無從談起。對非婚生子女一般通過以下幾種方法確認其與生父母的關係:

(一)非婚生子女生父母主動承認親子關係,並且自願承擔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全部或一部分。此種情況一般是未婚男女生育子女的情況下較多,未婚男女生育子女後結婚,再通過合法程序將非婚生子女領回,明確了非婚生子女與其的親子關係。

(二)女方生下非婚生子女後、男方不承認孩子與其有親緣關係,在這種情況下,生母可以通過司法程序並提供有關證據和人證、物證等證據,確認非婚生子女與生父的父子女關係。必要時,也可通過“親子鑑定”來確認。

(三)丈夫懷疑其妻所生子女非自己的親生子女,而拒不承認其父母子女關係。這種情況下,應由丈夫舉證證明妻子受胎時未與妻子同居,也可通過“親子鑑定”來證明,如果能夠證明丈夫與子女無血緣關係,則丈夫與該子女不構成父母子女關係,不承擔法律上撫養教育該子女的義務,但如果丈夫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人民法院又無法查明的,認定為夫妻雙方所生的子女。

二、誰來撫養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應該由誰撫養?法律要求對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應遵循這樣一個原則: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樣,同是父母雙方的子女,應由父母雙方共同承擔撫養教育的義務。

實踐中,有這樣幾種情況:

(一)非婚生子女由生母實際撫養,即與生母共同生活,那麼,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應負擔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負擔多少、負擔的方式,應根據子女的生父和生母的經濟狀況,先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拒絕履行撫養義務的,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可訴請法院以判決的形式強制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依法履行撫養義務。

(二)非婚生子女的生母與他人結婚的,若繼父願意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的,則生父的撫養費和教育費可酌情減少或免除。若繼父不願意負擔,則生父應支付的撫育費不能減免。

(三)當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將孩子送與他人收養時,那麼孩子與收養人之間形成法律擬製的父母子女關係,這時,非婚生子女由養父母撫養,其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解除,其生父母不再負擔撫養義務。

(四)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即要求實際撫養子女時,可與子女的生母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請求法院作出處理。法院應根據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的原則,並考慮雙方的具體情況確定由何方撫養。在非婚生子女有識別能力的情況下,還應徵求非婚生子女的意見。若法院審查後確定由生父實際撫養非婚生子女,那麼,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應負擔該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孩子在未董事之前,若是父母要離婚,則由雙方自由協商孩子撫養權的歸屬,若是非婚生子,也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決定孩子由誰撫養,對於都不願意撫養孩子的情形,或者是爭奪孩子的撫養權時,需要書寫訴狀之後,由法院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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