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可以繼承父母的遺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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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可以繼承父母的遺產嗎?

一、非婚生子女可以繼承父母的遺產嗎

非婚生子女有權繼承父母的遺產。無論是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還是有撫養關係的養子女、繼子女,在法律上都具有相同的地位,具有平等的繼承權。子女與父母之間的關係不因為父母之間婚姻關係的變化而受到影響,同樣,子女的繼承權也不因為父母沒有結婚,或者子女沒有與父或母一起生活,或者子女與父母雖有撫養關係但沒有血緣關係而被剝奪。所以他們均有平等的權利繼承父母的遺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説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説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説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二、遺產繼承的條件是什麼

依據我國《繼承法》之相關規定,遺產繼承的條件

(一)我國繼承法中的“配偶”,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仍處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的配偶,即配偶一方死亡時,另一方仍與死者保持着婚姻關係的人。因此,配偶一方要繼承另一方的遺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夫妻關係要合法;

2、這種合法的夫妻關係,應是一方死亡時依然存在。

只有同時符合以上兩個條件,配偶一方死亡,生存的另一方,才有配偶繼承權,以之對死者遺產實施繼承。

(二) 口頭遺囑的有效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第五款規定了“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口頭遺囑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方才有法律效力:

1、口頭遺囑只能在危急情況下“訂立”。法律規定只有在這種情況下立的口頭遺囑才有法律效力。

2、若“危急情況解除”而立遺囑人沒有死亡的,口頭遺囑即失效。如果處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遺囑人經搶救而恢復了採用其他立遺囑的能力的,那麼該口頭遺囑即視為無效,應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遺囑。

3、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證人在場見證”方為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共有兩類:一是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近親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二是與繼承人有民事債權和債務關係的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六條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三)公證遺囑是所有的遺囑形式中最具有效力的一種,《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正因為公證的法律效力最為明顯,因此對於公證遺囑本身的要求也是嚴格的。

1、公證遺囑必須嚴格按法定程序辦理:

(1)申請。申請人須填寫公證申請書,並出具身份證明、財產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

(2)審查。主要審查遺囑人是否有完全的行為能力,遺囑的內容是否合法,遺囑人對遺囑處分的財產是否享有處分權,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等。

(3)予以公證。

2、公證必須到的公證機關辦理,一切單位領導、組織、街道、政府機關等證明都不能稱公證。

3、公證必須由遺囑人親自辦理。由於立遺囑是與人身關係密切相關的民事法律行為,就象結婚、離婚收養等一樣,是不能由親屬朋友或律師等代理辦理的。如果遺囑人確有病而無法出門或出門有困難的,可由他人代理去請公證員到遺囑人的住所當面辦理公證手續。

通過對上述內容的理解,瞭解到針對非婚生子女可以繼承父母的遺產嗎這個問題的論述,那就是非婚生子女同樣可以婚生子女一樣繼承父母所以留下來的財產,並受到相關法律的保護。對非婚生子女的權利我國的婚姻法和繼承法都有着相當明確且具體的規定,那就是他們和婚生子女具有同樣的權利,既繼承父母遺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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