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本別人拿了不還怎麼辦?
一、户口本別人拿了不還怎麼辦?
如果有證據,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其返還並承擔相應責任。如果已經遺失,可以向户籍地派出所申請補辦。注意,户口簿、身份證,屬於個人的身份證明,不可以外借。如果外借,可能產生對自己十分不利的法律後果。
1、居民户口簿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狀況以及家庭成員間相互關係的法律效力,是户口登記機關進行户籍調查、核對的主要依據。户口登記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户籍調查、核對時,户主或本户成員應主動交驗居民户口簿。
2、户主對居民户口簿應妥善保管,嚴禁私自塗改、轉讓、出借。如有遺失,須立即報告户口登記機關。
3、居民户口簿登記權屬於户口登記機關,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簿上作任何記載。
4、本户如有人員增減或者登記事項發生變動,應持居民户口簿到户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
5、全户遷出户口管轄區的,應向户口登記機關繳銷居民户口簿。
二、户口本遺失補辦的手續是怎樣的?
1、辦理條件
本市居民因種種原因遺失居民户口簿需要辦理補領的。
2、所需證明材料
提供户主的居民身份證及提出補領書面申請(如户主因特殊原因無法本人辦理的,需提供户主委託書及相關證明)。
3、辦理遺失補領居民户口簿的具體手續
(1)由户主本人(或委託人)持所需證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可辦理户政業務的派出所,下同)提出補領申請。
(2)經批准後,由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通知申請人到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
三、如何辦理户口遷移證?
1、到遷出户口的派出所複印當時遷出的户口遷移證存根,並交由派出所蓋章;
2、憑存根到遷往地派出所簽署未落户證明;
3、憑存根上的編號,找當地報社進行登報遺失申明;
4、憑存根,未落户證明,報紙,畢業證複印件,身份證複印件到遷出派出所辦理新的户口遷移證。
《户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 户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户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綜上所述,户口本和身份證都是居民重要的身份證明,一般情況下不得交給他人,如果別人拿走户口本不還,可能對自己產生不利影響。這樣,經過多次催促無效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實在不行的,也可以到民政局重新辦理户口本,將之前的户口本作廢。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