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公民上户口要什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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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的公民上户口要什麼材料?

我國的公民上户口要什麼材料?

户口遷移又叫作落户口。落户口需要入户申請書、申請人、被申請人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證、結婚證書、申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村、鄉鎮證明、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村鄉鎮證明等資料。申請人提交落户申請後,轉入地派出所會對申請人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就可以開接納證明,同時在轉出派出所開準遷證和銷户。之後再到落户地落户即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第十條規定,公民遷出本户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户主在遷出前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户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二、上户口的材料是什麼?

新生孩子上户口的辦理材料:

1.嬰兒《出生醫學證明》(複印件1份,驗原件);

2.父母結婚證、身份證、户口簿(複印件各1份,驗原件);

3.擬入户地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原件1份);

4.政策內生育一孩的,提供母親的計劃生育服務證;政策內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審批表(複印件1份,驗原件);

5.超過一個月申報,提交嬰兒未隨户口在外市縣父或母一方入户的證明(原件1份)。

另外,辦理方式:

1.首先要憑出生證到所在居委會開具“新生兒入户通知單”;

2.其次帶着父母雙方户口本、身份證、結婚證、孩子的出生證明、生育服務證、入户通知單到所在街道辦事處蓋章;

3.最後去所在街道的派出所户籍科辦理户口,帶齊父母雙方户口本、身份證、結婚證、孩子的出生證明、生育服務證。

依據新生兒落户隨父隨母自願的原則,可以隨父也可以隨母落户。新生兒上户口需要的證件有:1.嬰兒《出生醫學證明》(複印件1份,驗原件);2.政策內生育一孩的,提供母親的計劃生育服務證;政策內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審批表(複印件1份,驗原件)。

我國的公民的户口的管理是我國的社會管理中的重要事項之一,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日常的生活中要注意户籍管理的規定,此時也是為了及時的保護社會秩序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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