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遷户口必須全家一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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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遷户口必須全家一起嗎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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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企業可以為其單獨交工傷險嗎?社保中心給辦理嗎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係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按其支付給該員工的工資確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達不到最低繳費基數的按照最低基數繳納。兼職的非全日制員工和全日制員工一樣由單位繳納社保。無論是全日制員工,還是非全日制員工,只要為用人單位提供了勞動,與有人單位形成勞動合同關係,用人單位就應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非全日制員工與全日制員工的不同僅在於,全日制員工只有一個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而非全日制員工則有許多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對於每一個使用非全日制員工的用人單位來説,都應按其支付給該員工的工資確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繳費比例與全日制員工相同。所有非全日制員工供職的用人單位都應為員工支付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確立的,以保險形式實行的,對於因喪失勞動能力或勞動機會而不能勞動或暫時中斷勞動的勞動者提供一定的物質幫助或相應的補償,使其至少能維持基本生活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險的費用來自社會保險基金,該基金是國家為舉辦社會保險事業而籌集的,用於支付勞動者因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或勞動機會時所享受的保險金和津貼的資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除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以外,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都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共同繳交。案例:2008年10月9日秦先生到集英公司工作,任網絡管理員。雙方簽訂了《兼職員工協議書》,期限自2008年10月9日起至2009年10月8日止,並約定,秦先生每天工作不超過4小時,工資每2周結算一次。2009年10月13日,秦先生從集英公司離職。離職後,秦先生認為,其實際在集英公司每週工作6天,每天工作時間為6.5小時,但集英公司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為其交納社會保險費,故其於2010年3月,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裁決,秦先生獲工作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2.2萬元,集英公司還應為其補繳2008年11月至2009年9月期間社會保險費1萬餘元。仲裁裁決後,集英公司不服,認為,秦先生是小時工,公司支付的報酬中已包含了相應的社會保險費,應由秦先生本人按照規定自行繳納社會保險費。並將本案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無須支付雙倍工資差額和無須補繳社會保險費。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招用非全日制從業人員的用人單位應當將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在勞動報酬中支付給個人,由勞動者本人按照規定自行繳納社會保險費。本案中,秦先生屬集英公司的小時工,為非全日制從業人員,故集英公司要求無須為被告補繳社會保險費。另雙方間簽訂了《兼職員工協議書》,有書面的勞動合同,故集英公司亦無須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案件來源:中國法院網評析:本案為因非全日中用工引發的勞動爭議,值得注意的問題如下:1.集英公司與秦先生之間的用工性質。本案中,秦先生是在集英公司擔任兼職網管,依照雙方間簽訂的《兼職員工協議書》,約定,秦先生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工資每2周結算一次。對應《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因而可以認定,集英公司與秦先生之間屬於“非全日制用工”。秦先生提出其實際每日、每週工作超過合同約定,但未有相應證據或者提出集英公司有相應證據證明,因而不能予以認定。2.勞動合同形式。依據《勞動保障部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200312號第1條規定,用人單位與非全日制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般以書面形式訂立。本案中,雙方間簽訂的《兼職員工協議書》,該協議書約定了秦先生的工作時間、工作內容、工作報酬及支付方式等主要合同條款,應當認定雙方間存在書面勞動合同。3.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社會保險費用。依據《勞動保障部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200312號第8條之規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確定和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應綜合參考:當地政府頒佈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工作穩定性等。由此可見,在非全日用工中,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支付的小時工資裏已包括正常工資以及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部分。用人單位無需再向社會保險機構為勞動者另行交納養老保險以及醫療保險。同時,該意見第10條、11條也對勞動者以個人身份繳納上述保險進行了規定。因而,本案中,秦先生無權要求集英公司補繳2008年11月至2009年9月期間社會保險費。建議:隨着現代化企業用工方式的多樣化和靈活性,非全日制用工成為企業經常會涉及到的用工方式,這就需要企業對於非全日制用工與全日制用工在勞動時間、報酬支付方式、社保待遇等方面的不同規定予以充分了解,以便於最大限度維護企業利益,避免不必要的額外用工成本。同時,對於本案中有關“社會保險”的問題,企業另需特別注意的是在《意見》第12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係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也即,用人單位仍負有為非全日制用工繳納工傷保險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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