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丟了應該怎麼樣辦?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9W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的有關規定,公民遺失居民身份證,應當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報告。公民自己辦理遺失、補發文件的,告知公安機關文件丟失的事實。不需要報告的報告和報告,也沒有相關法律要求公民失去居民身份證後這樣做。如果居民身份證丟失被他人使用,欺詐的人,審查部門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丟失文件的人不必承擔任何責任。換證人員在補發身份證前,必須持存摺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交待情況,交費。填寫《居民身份證申請登記表》,收集身份證指紋,協助工作人員準確核對身份證登記事項,並在辦理過程中支付證件費用。舊身份證在換證過程中會自動失效。換句話説,補發身份證的過程就是掛失的過程。新身份證通常在30-4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身份證丟了應該怎麼樣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第十二條公民申請領取、補發、換髮身份證,由公安機關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請登記表》之日起60日內發給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地區的加工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30天。在申請領取、補發居民身份證或者補發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公民,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處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公民在執行職務或者提供服務時取得的居民身份證上記載的個人信息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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