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如何和父母分開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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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如何和父母分開户口?

公民如何和父母分開户口?

在農村和父母分開户口的程序:是在當事人符合户口所在地的分户政策的前提下,可以辦理單獨立户,具體的分户條件及需要的證件、資料,可以參照如下辦理:

1、鄉村組同意分户的三級證明,證明上需加蓋公章,加簽經辦人姓名;

2、以本人名義提出分户申請,並提供本人簽名的分户申請書;

3、本人的房屋產權證明(農村建房審批表或房產證);

4、到民政部門申請房屋明確的門、户、牌住址;

5、由原户主與當事人各自帶上本人的身份證、户口本、上述證明及資料,共同去户口所在地的轄區派出所,根據工作人員的提示,辦理分户手續即可。

二、户口登記法律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對於户口登記的規定

第五條户口登記以户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户,以主管人為户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為户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別立户。户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户口登記。

第六條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第七條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户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第八條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户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註銷户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户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注銷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

第九條 嬰兒出生後,在申報出生登記前死亡的,應當同時申報出生、死亡兩項登記。

日常生活當中,現在户口必須要嚴格的按照我們國家法律當中的規定來完成登記手續的辦理,如果説已經符合了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分户條件,完全是可以以本人的名義提出分户的請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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