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男方不給遷户口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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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需要辦理離婚手續,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證後,需要辦理户口遷移手續。此時,會存在一方不願意交出户口薄,從而造成户口遷移手續無法辦理。對於女方遇到離婚後男方不給遷户口的情形,應該採取什麼辦法呢?現在就來一起了解下吧。

離婚後男方不給遷户口怎麼辦?

一、離婚後男方不給户口本

男方不願意拿出户口本而導致户口無法遷移,對此可用兩種方法解決:

1、確認户口本確在男方的情況下向法院提起訴訟。因户口本為雙方共有並且共用,男方不願拿出來即可告對方侵權;

2、向户籍管理部門申請遺失補辦。因户口本老是沒法拿到,因此可確認其已遺失,在户籍部門補發時將户口順便遷出。

二、離婚户口遷移手續

1、到目前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記機關開具遷出證明。《户口登記條例》第10條第1款規定:公民遷出本户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户主在遷出前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户口。

2、辦理遷入手續。《户口登記條例》第13條第1款規定: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3日以內,農村在10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户主持遷移證件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户口登記條例》第10條第1款規定:公民遷出本户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户主在遷出前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户口。

《户口登記條例》第13條第1款規定: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3日以內,農村在10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户主持遷移證件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3、不同省區對户口遷移手續問題還作出了更加具體的規定,如果不明白如何辦理户口遷移手續,亦可到當地的公安户口登記機關進行諮詢。

三、離婚後户口分户

1、因婚姻變化、家庭成員變化、住房結構變化需分户的,憑新家庭的成員名單和房管部門出具的房屋產權證明或單位分房證明。

2、屬結婚或離婚分户的,憑《結婚證》或離婚證明(未成年人子女與父母之間、單元房中分開居住、借住、租賃、搭建臨時房等,不得分户),經派出所外勤民警審核同意後到派出所户籍室辦理分户手續。

四、離婚後孩子户口

1、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歸誰,孩子的户口就跟誰走。

2、如果小孩未滿18週歲,需要父母代為辦理户口的遷移。

3、如果孩子年滿18週歲,可由他自己去辦理户口的遷移。

4、年滿18週歲,可單獨立户,持本人身份證、户口本派出所申請辦理即可。

在離婚後,若離婚後男方不給遷户口,女方可以選擇到户籍關機部門掛失後重新辦理,也可以選擇到法院提起訴訟,告對方侵權。出於成本考慮,建議各位選擇第一種方式。對於需要遷移户口的,公安機關需要辦理遷移證,然後註銷申請人的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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