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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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胎

三胎

目前我國全面開放了二胎,但對於生育第三胎,尚未有相應的政策規定。但針對部分地區,當地政府結合本地情況,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三胎有相應的規定。就目前法律規定,可以生育三胎的情況有以下幾種:1、夫妻無法生育,依法收養2個孩子後身體恢復可以再生育1個孩子;2、夫妻生育子女有鑑定為病殘兒,醫學上認為可以在生育的;3、再婚後不論雙方是否已生育,都可以共同再生育;4、由計劃生育和政府衞生院公認的其他情況;5、經相關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辦事指南

黑龍江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該地方性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明確了除少數民族和特殊家庭之外,邊境城市人口也可以生育三胎。在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的基礎上,規定有六種情形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或者中國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居民在本省行政區城內定居的,夫妻雙方均為邊境地區居民的,兩個子女中有殘疾兒且醫學上認為能夠生育健康兒的和夫妻雙方或一方為鄂倫春、鄂温克、赫哲、達斡爾、柯爾克孜、錫伯、俄羅斯族的,已經生育兩個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其中雙方均為邊境居民的地區包括黑龍江省的漠河、塔河、呼瑪、黑河市愛輝區、孫吳、遜克、嘉蔭、蘿北、綏濱、同江、撫遠、饒河、虎林、密山、雞東、穆稜、東寧、綏芬河共計18個邊境縣(市、區)。目前計生法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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