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規定下毒害人流產判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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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規定下毒害人流產判多久?

刑法規定下毒害人流產判多久

下毒害人流產有可能會被判處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下毒這種行為涉嫌故意殺人罪,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情節較輕的認定標準是:

(1)防衞過當的故意殺人;

(2)義憤殺人,即被害人惡貫滿盈,其行為已達到讓人難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處死,一般是父母對於不義的兒子實施這種行為;

(3)激情殺人,即本無任何殺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將他人殺死,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其一,必須是因被害人嚴重過錯而引起行為人的情緒強烈波動;

其二,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一時失去理智,喪失或減弱了自己的辨認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其三,必須是在激憤的精神狀態下當場實施。

(4)受囑託殺人,即基於被害人的請求、自願而幫助其自殺;

(5)幫助他人自殺的殺人;

(6)生母溺嬰,即出於無力撫養、顧及臉面等不太惡劣的主觀動機而將親生嬰兒殺死。如果是因為重男輕女的思想作怪,發現所生的是女兒而加以溺殺的,其主觀動機極為卑劣,則不能以本罪的情節較輕情況論處。

二、一審刑事案件審理時間一般是多久?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下毒已經不同於一般的故意傷害行為了,因為毒品到了一定的數量以後受害者會直接去世的,至於到底會判多久,一切要等法院審判之後才能知道準確的量刑。孕婦流產的這種結果已經是無法挽回的,但孕婦及家屬隨後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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