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湖北計劃生育條例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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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反湖北計劃生育條例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違反湖北計劃生育條例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衞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二)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三)進行假醫學鑑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第三十七條 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計劃生育證明;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違章操作或者延誤搶救、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賄賂的;

(四)截留、剋扣、挪用、貪污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的;

(五)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

第四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協助計劃生育管理義務的,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徵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三條 拒絕、阻礙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並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實施計劃生育管理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如何保證避孕不失敗

中國《婚姻法》規定女性的結婚年齡為20週歲,婦女結婚以後還有20多年的生育期,提倡一對夫婦只生育一個孩子,所以婦女在整個生育期內絕大部分時間需要堅持避孕,否則會造成失敗。那麼,如何才能保證避孕不失敗呢?

首先,夫婦雙方必須認識到計劃生育的重要意義,應高度重視避孕,任何時候(如哺乳期)都不能存在僥倖心理。

避孕是夫婦雙方的事,尤其是丈夫更要關心、愛護和體貼妻子,不能把避孕的事完全推給女方。為了妻子的健康,丈夫要多承擔一些責任,不能只圖一時方便,造成避孕失敗,給妻子帶來不必要的痛苦。

使用的避孕方法很多,各有特點,在選擇避孕方法時,既要考慮到方便,更要考慮到效果,還要根據個人的情況,特別是女方的健康情況和所處不同時期的特點,正確地選擇適合自己切實可行而有效的避孕方法。有些避孕方法,如安全期避孕、哺乳期避孕以及體外排精避孕等,因避孕效果不可靠,儘量不要使用。

要學會正確使用避孕套、陰道隔膜等外用避孕工具,否則就會造成失敗。如使用外用避孕工具萬一失敗了(如避孕套破裂),要及時採取補救措施防止懷孕。

總之,避孕是一件長期而又艱鉅的任務,任何時候都不能麻痺大意。

計劃生育政策的制度在我國國家是嚴格執行的,若是相關人員違反相關規定應當自覺承擔相應的處罰。計劃生育政策的實行在很大程度上是具有減輕社會壓力的,同樣也給全球的人口數量減輕重量。男女關係適當地進行避孕措施也是可以有效必變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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