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媽媽的準生證在外地可以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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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準媽媽的準生證在外地可以辦嗎?

準媽媽的準生證在外地可以辦嗎?

準媽媽的準生證在外地是不可以辦理的。準生證的全稱為《計劃生育服務證》。準生證現已改生育登記,所發放證件為《生育服務證》,是不能在異地辦的,因為不管一胎還是二胎,辦準生證都需要到户籍所在地辦理,並且需要本人到場。

二、準生證的辦理流程是什麼

1、夫妻在孕期內到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辦理妊娠登記,由專幹向其宣傳《計生條例》有關規定併發給生育證發放登記表。

2、夫妻按要求在登記表上填寫基本情況,並由雙方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簽署意見並簽名蓋章後,向辦證方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計劃生育專幹(以下簡稱村級專幹)提交所需材料。

3、村級專幹或本人在10個工作日內攜帶前項所列材料到發證機關申請領取生育證。

4、發證機關應在收到申請5個工作日內核定村級專幹遞交材料的真實性,並簽發生育證。對難以確定真實性的材料,應進行調查核實,並在收到申請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簽發生育證。未簽發生育證的,應書面説明理由。

5、村級專幹應在發證機關決定後3個工作日內將生育證及結婚證、户口簿、居民身份證或未簽發生育證的理由告知文書送交夫妻本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已婚育齡婦女生育子女應辦理如下有關手續,憑《準生證》到孕檢或接生單位檢查、生育。

(一)符合《條例》規定可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已婚育齡夫妻,應在懷孕三個月後至生育前持《準生證》到女方户籍所在地鄉、民族鄉、鎮、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辦理有關登記手續,發證機構核實其本人婚育狀況後,符合生育規定的,應即時在其《準生證》上按有關規定如實填寫登記,加蓋公章。

(二)符合《條例》規定可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已婚育齡夫妻,應當共同向女方户籍所在地鄉、民族鄉、鎮、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以下簡稱審批機構)提出生育申請,待審批後方可懷孕。

準生證的辦理是不能在異地辦理的,並且辦理時需要當事人到場進行辦理,如果孩子已經出生也可以攜帶相應的材料到辦事處進行補辦。目前很多地區已經取消了辦理準生證的要求,只要是孕婦都可以到醫院進行待產的準備,醫院會無條件接收而不需要準生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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