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結婚準生證怎麼辦?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9W

一、異地結婚準生證怎麼辦?

異地結婚準生證怎麼辦?

異地結婚準生證的辦理需要提交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結婚證等的材料。具體異地辦理準生證需要辦理的材料如下:

根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

第十六條 育齡夫妻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可以在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生育服務登記。辦理生育服務登記,應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一)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

(二)結婚證;

(三)女方的婚育證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材料。

育齡夫妻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證明和男方的婚育情況證明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育齡夫妻户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核實有關情況。育齡夫妻户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接到核實要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反饋。核查無誤的,育齡夫妻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接到情況反饋後即時辦理生育服務登記;情況有誤、不予辦理的,應當書面説明理由。

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辦理生育服務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育齡夫妻户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通報辦理結果。

二、受理異地辦理準生證辦理請求的工作人員出具虛假計劃生育證明材料怎麼處罰?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

第二十條流動人口户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別由鄉(鎮)人民政府的上級人民政府或者設立街道辦事處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為流動人口出具計劃生育證明材料,出具虛假計劃生育證明材料,或者出具計劃生育證明材料收取費用的;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要求已婚育齡婦女返回户籍所在地進行避孕節育情況檢查的;

(三)未依法落實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獎勵、優待的;

(四)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向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反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的;

(五)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任何想要辦理準生證的公民,不管是向户籍所在地、或者是向異地居住地的計劃生育相關部門提出辦理請求的,都需要提交真實的材料,對於故意提交虛假材料的,可能會受到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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