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確認之訴法律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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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權確認之訴法律規定有哪些?

物權確認之訴法律規定有哪些?

物權確認糾紛是指就物權的成立、內容及物權的歸屬而產生的糾紛。在訴訟上稱為確認之訴。

民法典》第234條:“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物權確認包括所有權確認之訴、用益物權確認之訴、還有擔保物權之訴。

1、所有權確認之訴是指就所有權的成立、內容及歸屬所產生的民事糾紛。

2、用益物權權確認之訴是指就用益物權的成立、內容及歸屬所產生的民事糾紛。

3、擔保物權確認之訴是指就擔保物權的成立、內容、歸屬及效力順序等所產生的民事糾紛。

二、物權確認糾紛的適用範圍

適用本案由應當特別注意的是:按照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對於土地的所有權歸屬問題有爭議的,應當由行政機關確認,而不是通過訴訟解決。因此適用物權確認糾紛案由的,主要是由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確認之外的物權的確認糾紛,多數為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糾紛,也包括土地之外的動產所有權和建築物所有權的確認糾紛。所以房屋所有權的確權可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解決。

三、物權取得的分類有哪些?

物權取得可細分為不動產物權的取得、動產物權的取得、用益物權的取得。

某些法律事實能夠引起這三種物權的發生,某些法律行為僅能引起其中一種或二種物權的發生。能夠取得不動產物權、動產物權、用益物權的法律事實主要有以下行為和事實:

1、合同。通過買賣、互易、贈與取得物權。

2、善意取得。受讓人基於對不動產登記、動產佔有的信賴,以對價善意受讓不動產、動產的物權,縱使出讓人無轉讓的權利,受讓人依然能夠取得該不動產、動產的物權。

3、繼承、遺贈。公民死亡後,繼承人、受遺贈人取得遺產的物權。公民死亡的時間,是繼承人、受遺贈人取得遺產物權的時間。

4、賠償、補償。通過獲得賠償、補償取得物權。

5、判決、裁決。通過人民法院判決、仲裁庭裁決取得物權。判決、裁決生效的時間是當事人取得物權的時間。

6、劃撥。通過劃撥取得物權。

7、時效。通過取得時效取得物權。

所以如果當事人是因為物權的具體成立或者是物權的具體歸屬而產生的糾紛,這個就必須要在法院去確定具體的物體歸屬權。當然,雖然是要請求法院來認定具體的物體歸屬權,但是當事人自己也必須要提供相應的證據,能夠證明這個物權的歸屬應當是自己的,常見的物權糾紛還涉及到關於遺產繼承的相關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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