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合同屬於什麼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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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履行合同屬於什麼違法行為?

不履行合同屬於什麼違法行為?

不履行合同是違約行為,不構成違法。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至時,明確表示將不履行債務的,將產生以下法律後果:

1、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2、債務人承擔違約責。

3、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繼續履行債務。

4、在雙務合同中,債務人表示拒絕履行後,不得以同時履行抗辯權作為抗辯。當債權人有先履行義務時,債權人有權拒絕自己的履行。

民法典》規定: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預期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二、拒絕履行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須有合法有效的債務存在這是拒絕履行的前提條件。如果沒有合法有效的債務關係存在,就無所謂拒絕履行的問題。

2、須履行仍為可能

如果履行已陷於不能,則為履行不能,只有在可能履行債務的情況下,債務人拒不履行債務的,才構成拒絕履行。

3、須債務人有拒絕履行債務的表示

債務人的拒絕履行的表示,或者是明示的,或者是以行為的方式為之。無論以何種方式,債務人向債權人所表達的不履行債務的意思都是明確、肯定的。

4、須債務人主觀上出於故意

即債務人明知存在債務並且能夠履行債務而不履行。債務人的故意由法官依具體情事作出判斷,無需債權人舉證。債權人只須證明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即可。

5、債務人拒絕履行債務無正當理由

債務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債務的,才能構成拒絕履行。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是因為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或者是因為所附條件未成就,或是因為債務履行期限未到,則為正當行使權利或有正當理由,不構成拒絕履行。

在司法實踐中,雙方訂立合同後就應當按照其條款處理,如果一方拒絕履行構成合同違約,帶來損失的要承擔賠償,但如果其有正當理由拒絕履行的,可以不追究責任,雙方解除合同或者重籤,具體情況可以由雙方協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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