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危害技術合同什麼時候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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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業病危害技術合同什麼時候有效

職業病危害技術合同什麼時候有效

職業病危害技術合同可以在上崗前簽訂,也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簽訂完成後,該合同就會生效。

二、職業病危害技術合同中的告知內容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甲方)在與勞動者(乙方)訂立勞動合同時應告知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內容:

(一)所在工作崗位、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後果及職業病防護措施:所在部門及崗位名稱職業病危害因素職業禁忌證可能導致的職業病危害職業病防護措施例:鑄造車間鑄造工粉塵活動性肺結核病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間質性肺病伴肺功能損害的疾病塵肺除塵裝置防塵口罩

(二)甲方應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及《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B188)的要求,做好乙方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和應急檢查。一旦發生職業病,甲方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為乙方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鑑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及相應待遇。

(三)乙方應自覺遵守甲方的職業衞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積極參加職業衞生知識培訓,按要求參加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若被檢查出職業禁忌證或發現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必須服從甲方為保護乙方職業健康而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的工作安排。

(四)當乙方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發生變更,從事告知書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甲方應與其協商變更告知書相關內容,重新簽訂職業病危害告知書。

(五)甲方未履行職業病危害告知義務,乙方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甲方不得因此解除與乙方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六)職業病危害告知書作為甲方與乙方簽訂勞動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按照職業病危害技術合同,公司應該給予有患職業病風險工作的員工一定的防護工具,且必須對換職業病的工人履行相應的義務責任。如若不履行義務,那工人就可向相關部門提起上訴,請相關部門來解決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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