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技術合同人認定過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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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青島技術合同人認定過程有哪些?

青島技術合同人認定過程有哪些?

(一)申請。

技術合同依法成立後,由合同賣方當事人(技術開發方、轉讓方、顧問方和服務方)在技術合同成立之日起30日內,憑完整的合同文本和有關附件,向所在地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申請登記。

(二)受理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在對合同形式、簽章手續及有關附件、證照進行初步查驗,確認符合《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技術合同認定規則》等要求的,予以受理。

(三)審查認定。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審查和認定申請登記的合同是否屬於技術合同、屬於何種技術合同。

(四)辦理登記。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根據《技術合同認定規則》,對符合技術合同條件的技術合同進行分類,填寫技術合同登記表,編列技術合同登記序號,在技術合同文本上填寫登記序號,加蓋技術合同登記專用章,發給當事人技術合同登記證明。對於非技術合同或不予登記的合同應在合同文本上註明“未予登記”的字樣。

(五)核定技術性收入。

核定的技術交易額要在技術合同中單獨載明。技術開發合同或者技術轉讓合同包含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內容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所得的報酬,可以計入技術交易額。

二、技術合同的主要內容有什麼?

合同法對技術合同的主要條款做了示範性規定,包括項目名稱、標的、履行、保密、風險責任、成果以及收益分配、驗收、價款、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法和專門術語的解釋等條款。體現技術合同特殊性的條款主要有:

(一)保密條款。

保守技術祕密是技術合同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在訂立合同之前,當事人應當就保密問題達成訂約前的保密協議,在合同的具體內容中更要對保密事項、保密範圍、保密期限及保密責任等問題作出約定,防止因泄密而造成的侵犯技術權益與技術貶值的情況的發生。

(二)成果歸屬條款。

即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發明、發現或其他技術成果,應定明歸誰所有,如何使用和分享。對於後續改進技術的分享辦法,當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則在技術轉讓合同中明確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達成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參考合同相關條款及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一方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他方無權分享。

(三)特殊的價金或報酬支付方式條款。

如採取收入提成方式支付價金的,合同應對按產值還是利潤為基數、提成的比例等作出約定。

(四)專門名詞和術語的解釋條款。

由於技術合同專業性較強,當事人應對合同中出現的關鍵性名詞,或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明確其範圍、意義的術語,以及因在合同文本中重複出現而被簡化了的略語作出解釋,避免事後糾紛。

技術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保密條款、成果歸屬條款、報酬支付方式以及專業術語解釋的條款等。技術合同認定的過程主要是先向主管部門申請認定,待主管部門受理審核通過之後,該技術合同就生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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