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約協議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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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約協議有哪些內容
解除協議多指合同解除協議,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效力解除而簽訂的協議,簡單説下合同解除協議的內容。
首先,合同解除協議的名稱,是解除什麼合同就寫什麼解除什麼合同協議書,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然後,合同解除協議要有甲乙雙方的基本信息。點明雙方經協商一致,自願解除合同。在解除協議中要有雙方當事人具體就解除合同協商一致的約定,如約定雙方具體的權利和義務等。以勞動合同為例,要約定勞動者什麼時候交接完工作、不能作出有損勞動單位名譽和利益的行為、對勞動出勤記錄以及薪酬等事項核對無誤等;約定單位於什麼時候向勞動者支付具體的款項、提供勞動合同解除證明、辦理相關離職手續等。
最後,寫上本協議一式幾份,協議生效時間,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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