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協議書應當包含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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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協議書應當包含以下這些內容:
(一)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並真誠悔罪;
(二)被告人通過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涉及賠償損失的,應當寫明賠償的數額、方式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撤回附帶民事訴訟;
(三)被害人自願和解,請求或者同意對被告人依法從寬處罰。
和解協議書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和審判人員簽名,但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和解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另一份交人民法院附卷備查。
對和解協議中的賠償損失內容,雙方當事人要求保密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並採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一條

刑事和解協議書應當包含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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