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技術合同登記辦理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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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海技術合同登記辦理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上海技術合同登記辦理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上海技術合同登記辦理需要符合各類技術合同辦理的相關條件,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技術開發合同

1. 有明確、具體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目標;

2. 合同標的為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尚未掌握的技術方案;

3. 研究開發工作及其預期成果有相應的技術創新內容。

(二)技術轉讓合同

1. 合同標的為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已經掌握的技術成果,包括髮明專利、技術祕密及其他知識產權成果;

2. 合同標的具有完整性和實用性,相關技術內容應構成一項產品、工藝、材料、品種及其改進的技術方案;

3. 當事人對合同標的有明確的知識產權權屬約定。

(三)技術諮詢合同

1. 合同標的為特定技術項目的諮詢課題;

2. 諮詢方式為運用科學知識和技術手段進行的分析、論證、評價和預測;

3. 工作成果是為委託方提供科技諮詢報告和意見。

(四)技術服務合同

1. 合同標的為運用專業技術知識、經驗和信息解決特定技術問題的服務性項目;

2.服務內容為改進產品結構、改良工藝流程、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產品成本、節約資源能耗、保護資源環境、實現安全操作、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專業技術工作;

3. 工作成果有具體的質量和數量指標;

4. 技術知識的傳遞不涉及專利、技術祕密成果及其他知識產權的權屬。

二、技術合同的判別標準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第二十章技術合同的規定,

第八百四十三條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許可、諮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第八百四十四條訂立技術合同,應當有利於知識產權的保護和科學技術的進步,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研發、轉化、應用和推廣。

同時技術合同又分為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許可合同、技術服務合同,以下是不同類型的技術合同的判別標準:

第八百五十一條技術開發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品種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託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當事人之間就具有實用價值的科技成果實施轉化訂立的合同,參照適用技術開發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八百六十二條技術轉讓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祕密的相關權利讓與他人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許可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技術祕密的相關權利許可他人實施、使用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中關於提供實施技術的專用設備、原材料或者提供有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的約定,屬於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八百七十八條技術諮詢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對方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對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攬合同和建設工程合同。

技術合同的判別標準為雙方當事人是否有就技術開發、轉讓和許可、諮詢等內容簽訂了相關的協議,同時技術合同又分為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許可合同、技術服務合同等不同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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