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在哪幾種情形下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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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約在哪幾種情形下失效

要約在哪幾種情形下失效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和承諾的方式,因此要約是一個訂立合同的前提條件,我國民法典規定了要約失效的4種情形:

1、要約被拒絕;

拒絕要約,包括明確表示拒絕,或對要約進行了修改、限制或擴張。要約人一旦收到受要約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約的通知,要約即因被拒絕而終止效力。受要約人拒絕要約後即使在承諾期限內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為發出的新要約。

2、要約被依法撤銷;

只要撤銷符合法律規定條件,要約即失效。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要約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約人可以承諾的有效期限。在該期限屆滿時,受要約人未為承諾的,要約就失去效力。在該期限屆滿後,受要約人又表示接受要約的,該意思表示不為承諾,只能看作是一種新要約。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對要約修改後的“承諾”視為受要約人對要約人發出的新的要約,是對原有要約的拒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要約被拒絕;

(二)要約被依法撤銷;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二、要約不可撤銷情形都有哪些

要約撤銷是一項使生效的要約歸於無效的重要的單方法律行為,要約一旦被撤銷,已經生效的要約將歸於無效,要約人將不再受要約內容的約束。不同於要約撤回的是,要約撤銷發生於要約生效之後,其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也就是説要約撤銷的通知到達受要約人的期間應是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後,受要約人發出承諾之前。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條 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要約是特定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目的在於訂立合同,要約人必須使接收要約的相對方能夠明白是誰發出了要約以便作出承諾。因此,發出要約的人必須能夠確定,必須能夠特定化。雖然合同雙方都可以作為要約人,但作為要約人的必須是特定的合同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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