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處分情形下贈與合同的效力有哪幾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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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處分情形下,贈與合同的效力要分三種情況:

無權處分情形下贈與合同的效力有哪幾種情況

一,無權處分權利人拒絕追認,在處分物尚未交付買受人未支付價款場合,買賣或贈與合同等無效,在買受人或受贈人等善意的情況下,由無權處分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無權處分權利人拒絕追認,待處分物已經交付時,贈與合同無效。在我國法律承認物權行為獨立性和無因性的框架下,處分物的所有權又復歸權利人,但買賣合同場合買受人未支付價款且為單一時出任務,並不復歸權利人,而是歸買受人所有權利人,因此所受損失只能通過以下途徑得到彌補,處分人向買受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應按第五五十一條的規定,買賣合同無效,故不能請求買受人支付價款,權利人在向處分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也有人認為權利人可直接向買受人主張不當得利的返還,不當得利。返還仍未消除權利人的損失時,權利人有權基於侵權行為法相處分人主張損害賠償應支出這裏的侵權行為是一般侵權行為權利人的舉證責任重。

三,無權處分權利人拒絕追認的處分物已經交付買受人已支付價款時,買受人因其善意而取得分物的所有權,權利人只能向處分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如此他仍有損失的,在基於侵權行為法向處分人主張損害賠償,此處指侵權行為同樣為一般侵權行為權利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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