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經營合同應當具備哪些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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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經營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
1、合同雙方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住址,合同簽訂的日期、地點,合同的生效日期;
2、標的;
3、合同的生效條件和有效期限;
4、租賃期內經營總目標及年度經營目標;
5、租金數額、交付期限及計算辦法;
6、承租方的收益及企業各項基金的分配比例;
7、租賃前債權債務及遺留虧損的處理;
8、租賃期滿後資產的返還和驗收;
9、合同變更、解除的條件和程序;
10、違約責任和合同爭議的處理辦法。
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條,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租賃經營合同應當具備哪些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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