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分公司簽訂合同必要訴訟人可以是法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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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下很多年輕人選擇自主創業成立公司當家做主,推進社會發展,出現很多分公司,那麼在與分公司簽訂合同必要訴訟人的選擇中要進行一些瞭解,以及法人人格的獨立性。以免對以後公司的各種情況不能有效的正確的解決,有人問過與分公司簽訂合同必要訴訟人可以是法人嗎,小編就此問題與大家一起學習公司法對其的規定法則有哪些

與分公司簽訂合同必要訴訟人可以是法人嗎?

一、分公司簽訂合同必要訴訟人

分公司的民事主體資格《公司法》第14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以公司組織管轄系統為標準,公司可分為總公司與分公司。總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的公司本體;分公司是指接受總公司管轄的分支機構。相對於總公司而言,分公司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以公司之間的股權投資關係為標準,公司可分為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又稱控股公司,子公司又稱從屬公司,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人格。

二、分公司無獨立的法人人格

分公司的訴訟主體資格雖然分公司無獨立的法人人格,但在實踐中,經過登記並領取了營業執照的分公司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從事經營活動,而且總公司一般也會為其劃撥一定數額的資金和財產,分公司在此資產範圍內為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為了保護分公司的交易相對人的利益,基於程序法高效、便捷的原則,我國民事訴訟法對分公司的訴訟主體資格予以認可。相對方可以選擇分公司作為民事訴訟的被告,當分公司被判履行特定財產給付義務、但其資產不能足額給付時,勝訴方可在執行階段要求總公司履行相應義務。《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民訴意見》第40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

(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夥組織;

(2)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型聯營企業;

(3)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4)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社會團體;

(5)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6)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7)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8)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9)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組織。由此可見,與分公司簽訂合同必要訴訟人許多不具有實體法人資格的組織能夠獲得訴訟主體資格,其中包括分公司。但需要注意的是,《民訴意見》第41條規定:法人非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雖依法設立,但沒有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為當事人。因此,只有同時滿足“合法成立”以及“領取營業執照”兩項條件的分公司才能成為訴訟當事人,否則訴訟主體只能是總公司。

三、訴訟主體的選擇實踐中對於分公司經營行為產生的糾紛

被告的選擇可能會出現三種情況:

1、是對總公司為被告

2、是以分公司為被告

3、是將總公司和分公司均列為被告。從訴訟角度來説,這三種方法均可。原告方可以從管轄的角度考慮,看被告公司的住所地,判斷何種訴訟對已方更為便利,也可以從判決後執行的角度考慮,考察分公司的資產情況,對其資產是否足以償付涉訴債務作出初步判斷。總之,原告對被告的確定享有選擇權。

總而言之,分公司是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的,必須有第三人代表為其進行訴訟,如果發生任何事情都要與總公司法人進行,分公司簽訂合同必要訴訟人在選擇上要依照法律的條列選擇,同時分公司也是要在確定是合法成立的擁有各種證件才是完整的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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