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適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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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一般適用的幾種情形:1.違約定金。是指交付定金的當事人若不履行債務,接受定金的當事人可以予以沒收的定金。2.立約定金。也稱為訂約定金,是指為擔保合同訂立而設立的定金。3.成約定金。是指作為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的定金。4.解約定金。是指用以作為保留合同解除權的代價的定金,即交付定金的當事人可以拋棄定金以解除合同,而接受定金的當事人也可以雙倍返還定金而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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