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專利權適用強制許可制度的適用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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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專利權適用強制許可制度的適用情形有哪些

我國專利權適用強制許可制度的適用情形有哪些

1、專利權濫用。如果專利權人存在濫用專利權的行為,那麼政府就可以依法依第三人的請求給予實施專利的強制許可。濫用專利權的行為具體表現為未實施或未充分實施專利、構成壟斷。

2、為了從屬專利的實施。按照我國《專利法》第52條和第53條的規定,從屬專利的強制許可需要滿足以下四個個條件:從屬專利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該專利的實施依賴於前一項專利的實施;前一專利人有權在合理條件下,取得後一專利的強制許可;後一專利權人與前一專利權人在合理時間內進行過合理性協商而未獲得許可。在此四項條件中最難以準確判斷的條件是從屬專利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該標準是一個很主觀的標準,在實踐中應當如何操作,相關國際條約以及我國《專利法》中都沒有具體規定,這會使得法官在裁判中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從而導致司法判決的不公正,因此,我國有必要對此做出較為客觀明確的標準,而該標準的指定必須以客觀的實際調研數據為基礎。

3、為了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獲得強制許可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公共利益則是屬於一個相對抽象的概念,各國因國情不同而對此定義也不相同。

二、如何定義專利權在中國法律上的含義

專利權(PatentRight),簡稱“專利”,是發明創造人或其權利受讓人對特定的發明創造在一定期限內依法享有的獨佔實施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專利權的性質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排他性、時間性和地域性。我國於1984年公佈專利法,1985年公佈該法的實施細則,對有關事項作了具體規定。專利(patent)一詞來源於拉丁語Litteraepatentes,意為公開的信件或公共文獻,是中世紀的君主用來頒佈某種特權的證明,後來指英國國王親自簽署的獨佔權利證書。專利是世界上最大的技術信息源,據實證統計分析,專利包含了世界科技信息的9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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