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借款簽訂無償合同後需要承擔義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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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借款簽訂無償合同後需要承擔義務嗎?

企業借款簽訂無償合同後需要承擔義務嗎?

企業借款簽訂無償合同後需要承擔義務,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在當事人並未約定違約金,而無償借款合同又不存在原告的約定利息時,逾期利息如何計算?有人認為出借人可以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限。

二、借款合同當事人有什麼義務

(一)出借人的權利義務

貸款人的主要義務是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在借款合同中,貸款人不得利用優勢地位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貸款人不得將借款人的營業祕密泄露於第三方;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貸款人的權利主要有:(1)有權請求返還本金和利息。(2)對借款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權。貸款人可以按照約定監督檢查貸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二)借款人的義務

1、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款。合同對借款有約定用途的,借款人須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款,接受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實施的監督檢查。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2、按期歸還借款本金和利息。當借款為無償時,借款人須按期歸還借款本金;當借款為有償時,借款人除須歸還借款本金外,還必須按約定支付利息。

不管是企業還是個人,在簽署無償類型的合同時,都必須要約定各方的權利以及義務,並且借貸合同在簽署後,企業的權益也有可能會受到侵害,故此在簽訂的合同之中,也需要約定在侵權的行為出現之後,借貸出去的款額該如何處理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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