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間簽訂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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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貼印花税。印花税只對税目税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徵税的其它憑證徵税,印花税的徵税對象採取的是正列舉的方式,只對列舉出來的憑證徵税,未列舉的一律不徵税。故企業間借款合同不屬於銀行及其它金融組織和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不在印花税繳税範圍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第二條:下列憑證為應納税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帳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徵税的其他憑證。

企業間簽訂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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