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合同要什麼章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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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國家,印章是我們傳統文化的象徵之一,它具有一種信任、權力的意味,比如古代帝王的玉璽也就是一種印章,一旦蓋上就意味着一種契約的生效,在我們當今社會印章同樣也是有着這種含義,回到現實中,簽訂合同要什麼章才具有法律效力?

簽訂合同要什麼章才具有法律效力?

一、簽訂合同要什麼章

根據《民法典》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就當事人來説,無非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訂立合同一般由訂立合同的自然人簽字或蓋上自己的姓名章;法人、其他組織訂立合同一般是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人簽名或蓋上單位的公章。法人、其他組織應該蓋什麼章,我國《民法典》未作明確規定。現實中,法人、其他組織的公章種類很多,有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行政章及各部門的公章等。一般而言,合同專用章、行政章都能作為合同章,至於財務專用章、各部門的公章的效力則要看具體情況,如果僅僅證明諸如欠款金額(企業之間對帳單)這樣的財務方面的問題,那麼財務章也是有效的。

《民法典》規定,簽字或蓋章是選擇關係,意味着要麼簽字,要麼蓋章,要麼簽字蓋章同時具備,這三種情況對於合同成立的意義是相同的。在實際簽定合同時,人們往往重視蓋章的作用與意義,甚至有的認為蓋章比簽字重要,其實這是誤解。印章的使用(即蓋章)就等於印章所有者(即印章名義人)的簽名,蓋章的效力就等於簽名的效力。印章之所以具有證明功能,不過是使用印章能夠代替並可以反覆代替簽名,且有時具有省力之效。由於印章極易被偽造,並且印章的名義所有者(即印文所表示其姓名或名稱的印章擁有者)與實際控制者極易分離,所以,印章的證明力在本質上低於簽名的證明力。我們在交易活動中應當更重視簽名,因為簽名與簽名人之間聯繫的確定性要遠遠大於印章與印章名義人之間的聯繫,對方當事人只要當面簽名,就可以在相當程度上保證其簽名的效力與證明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企業法人憑據《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可以刻制公章、開立銀行帳户、簽訂合同,進行經營活動。”在這裏,出現了“公章”的字樣。國內的實際情況是,一個企業法人領取了營業執照以後,就可以刻制三枚公章並在工商局備案:公章、合同專用章和財務專用章。一般來説,這些企業印章代表着企業全部或某方面的意志,都具有法律效力,但一般用途不一樣,公章的用途最多但不能用於銀行等與錢的業務,合同章用於簽訂商業合同,其它合同用公章,公章也可以籤商業合同。

二、公章和合同專用章的區別和聯繫

(一)區別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權利的象徵。除法律有特殊規定外(如發票的蓋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對外簽訂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極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義發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合同專用章,單位對外簽訂合同時使用,可以在簽約的範圍內代表單位,單位需承受由此導致的權利義務;在實際工作中,公章可以代替合同專用章使用。

(二)聯繫

而關於合同專用章和公章的效力高下,實際上在使用過程中和司法實踐中是一樣的,對合同和協議而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1998〕7號)第四條規定可以印證這一點。“個人借用單位的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出借單位名義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歸個人佔有、使用、處分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責任外,出借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的單位,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法人合同專用章和公章在籤合同時都是有效的,蓋公章不影響合同效力。

當然,有些企業出於內部管理的需要而規定了訂立商務合同只使用合同專用章,這種情況在日常生活中也是存在着的,但這並不影響企業公章在對方交往中的法律效力。

以上就是今天小編帶給大家的關於簽訂合同中印章的使用的一些常識,簽訂合同要什麼章?什麼章又具有什麼樣的法律效力?這些問題都是在簽訂合同時需要特別關注的,例如公章和合同章的使用在某些情況下其法律效力的影響也是不同的,需要認真閲讀合同分清契約的性質。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宿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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