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書怎麼寫才具有法律效力?
一、勞動合同書怎麼寫才具有法律效力?
個人勞動合同書應該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方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前款規定的核心條款以外,用人方還可以與勞動者就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內容進行約定。
二、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哪幾種類型
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合同、無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可以是較短的半年、2年,也可以是較長的5年、10年,具體期限長短應根據用人單位情況、崗位情況和勞動者情況自主確定。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簽、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否則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3)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4)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此外,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不續簽補償標準是什麼
勞動合同不續簽補償標準是: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工作的年限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個人勞動合同書要寫清楚雙方的基本信息、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要求、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工資保險待遇、勞動紀律和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違約責任、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也是公司和員工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保障。所以不管是用人單位還是職工,都應該熟悉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