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見證人能不能是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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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見證人能不能是親人

合同見證人能不能是親人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成為合同見證人的條件包括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且與當事人沒有利害關係,所以親屬是不能作為合同見證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五十五條 【實質要件】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二、合同見證人有哪些法律責任?

見證人只是證明確實有簽訂合同,但是不能要求其承擔責任,只有擔保人才可以要求承擔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主合同中雖然沒有保證條款,但是,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律師的見證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是這種法律效力不是公證的那種效力,而是律師作為見證人,以第三者的角度,公正客觀證明當事人所為的一定法律行為了的真實性及合法性。通常具有認定事實、確定責任及權利義務關係的證據效力。

三、如果確保合同的順利履行,最好去公證處。

合同公證是國家公證機構依法證明當事人之間簽訂合同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一種非訴訟活動。合同公證是國家對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實行監督的法律制度。公證機關指導合同當事人依法簽訂合同,使合同真實、合法、完善,並促使簽約各方認真履行合同,預防糾紛,維護國家利益和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合同的使用範圍相當廣泛,內容十分複雜,專業程度較強。為了確保簽訂合同的雙方履行合同條款,避免產生糾紛和訴訟,對合同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簽訂合同的雙方代表是否具備合法資格等進行公證,是十分必要的,如我國的勞務出口,一般都需訂立嚴格的合同條文。公證機關對合同條款是否違反我國法律等,要進行認真審核。因此,合同公證也是我國在對外合作中,也是不可缺少的必要環節。

見證人的見證,在我國法律上並非是合同的生效條件。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良序風俗的就合法有效。合同見證是民間常用的一種方法,主要是約束雙方當事人履行合同。合同見證人只是見證合同簽訂的話,不用承擔擔保責任。這一點和合同擔保及公證有所不同,如果見證人提供了擔保,則合同一方違約的時候,其要承擔連帶責任。作為見證人,也應該督促雙方執行合同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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