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轉讓合同是要式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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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合同與書面合同中的“口頭”“書面”是合同存在的形式。依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有關規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我們可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那技術轉讓合同是要式合同嗎?現在,本站小編就這一問題帶來相關問題的介紹。

技術轉讓合同是要式合同嗎

一、什麼是技術轉讓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和技術祕密轉讓所訂立的合同。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技術祕密轉讓合同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四種類型。

二、技術轉讓合同的特定性

根據《技術合同認定規則》的規定,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已經掌握的技術成果,包括髮明創造專利、技術祕密及其他知識產權成果。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必須是已經存在的技術成果,不包括尚待研究開發的技術成果。如果當事人以尚待研究開發的技術成果為標的,則應訂立技術開發合同,而非技術轉讓合同。

三、技術轉讓合同的完整性

根據《技術合同認定規則》的規定,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必須具有完整性和實用性,相關技術內容構成一項產品、工藝、材料、品種及其改進的技術方案。

四、技術轉讓合同的權屬性

技術轉讓合同的履行在形式上雖表現為以圖紙、資料、磁盤、磁帶為物質載體的技術文件或技術方案在當事人之間轉移,但本質上是專利申請權、專利權、技術祕密權、專利實施許可權的權屬在當事人之間轉移。

五、技術轉讓合同的法定性

由於技術轉讓合同涉及專利、技術祕密等問題,所以除受《民法典》制約外,還要受《專利法》等知識產權法律的制約。

六、技術轉讓合同的認定條件

根據《技術合同認定規定》的規定,技術轉讓合同的認定條件是:

(1)合同標的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已經掌握的技術成果,包括髮明創造專利、技術祕密及其他知識產權成果。

(2)合同標的具有完整性和實用性,相關技術內容應構成一項產品、工藝、材料、品種及其他改進的技術方案。

(3)當事人對合同標的有明確的知識產權權屬約定。

同時《技術合同認定規則》還規定,技術合同的標的為技術祕密,該項技術祕密應具備以下條件:

(1)不為公眾所知悉。

(2)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效益。

(3)具有實用性。

(4)權利人採取了保密措施。

技術祕密的全部或實質性部分已經公開,即可以直接從公共信息渠道中直接得到的,不應認定為技術轉讓合同。

七、合法的技術轉讓合同是要式合同

根據《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三條  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可見,採用書面形式的技術轉讓合同是要式合同。

通過上文可知,技術轉讓合同必須符合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又要符合專利法的有關要求,可見技術轉讓合同是一類較複雜的合同。回到本文的開篇,技術轉讓合同是要式合同嗎?相信通過小編的分析,大家已有了答案。若有其他疑問,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漯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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