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可否對外簽訂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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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可以對外簽訂借款合同。分公司雖然沒有獨立的財產和法人資格,但只要分公司經過工商部門的登記後,領取了營業執照,分公司可以作為民事訴訟法上的其他組織成為民事訴訟當事人,就可以對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外簽訂生產經營以及借款合同等。

分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可否對外簽訂借款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四十條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夥組織;(2)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型聯營企業;(3)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4)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社會團體;(5)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6)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7)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8)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9)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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