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可否對外簽訂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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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國企,外企以及民營企業為了便於在全國開展業務,都會在各個地方設立自己的分公司。分公司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公司,在日常的經營當中一定會有與其他公司或者人員合作的機會。那麼分公司可否對外簽訂合同?接下來,請看本站小編為您解答這個問題。

分公司可否對外簽訂合同

一、分公司可否對外簽訂合同

我們認為,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分公司一旦經過工商登記機關登記領取了營業執照,同時也是對外公示了其作為總公司的分支機構具有的合法經營權。而合法經營權的具體體現形式就是分公司對外可以以自己名義在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相關的商事活動。總公司設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為了快捷、充分地以分公司的形式對外開展業務,從而達到總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因此,分公司以其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時,基於其合法經營權已經得到法律的認可,分公司對外簽訂合同只需加蓋分公司的印章即可。如果每個合同都必需加蓋總公司的印章,實質上是削弱了分公司實際經營活動中組織機構的合法經營權,與總公司設立登記分公司的目的也就背道而馳了。

公司法

第十四條 【分公司與子公司】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分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的效力

一般情況下,分公司對外以自己名義簽訂的合同,只要在其經營範圍內,或者雖然超出經營範圍但簽訂合同內容不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應當認定該合同為合法有效。

三、分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的責任承擔形式

總公司對於分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所引起的民事責任的承擔實際上是一種補充清償的責任,一旦分公司對外債務難以清償,總公司就應當承擔所剩餘債務清償的責任。實務中,我們一般的做法是將分公司以及總公司列為共同被告,要求分公司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要求總公司承擔分公司債務不能清償後的補充清償責任。

以上全都是關於分公司可否對外簽訂合同問題的資料。我們可以明白分公司在日常的合法經營當中,是可以用自己分公司自己的名義與其他企業或者個體簽訂相關合作協議的,但這並不意味着與總公司無關,一旦分公司無法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總公司必須擔責。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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