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的贈與人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W

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通常是無償將財產送予受贈人,這有別於一般的的合同關係,通常,買賣合同中,出賣人通常涉及到要進行承擔瑕疵擔保責任。那麼,在贈與合同中,贈與合同的贈與人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嗎?

贈與合同的贈與人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嗎?

一、贈與合同的贈與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嗎?

1、根據《合同法》第191條之規定:“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可知,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一般不需要承擔瑕疵擔保責任,除非其存在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的情形。

2、贈一合同系無償合同,因此,依照《合同法》第189條,贈與人只在因故意和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贈與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贈與人承擔瑕疵擔保義務。但有如下兩種例外。首先是在附義務贈與中,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違約責任。所謂附義務的贈與,是指贈與人在贈與時使受贈人負擔一定義務的贈與。附義務贈與是一種特殊贈與,所附的義務不是單獨的義務的贈與。附義務贈與是一種特殊贈與,所附的義務不是單獨的另一個合同的內容,而是贈與合同的一部分。由於贈與合同為單務無償合同,因此,附義務贈與所附的義務不是贈與的對價,贈與人不能以受贈人不履行義務為抗辯。原則上,贈與人履地交付贈與財產的義務後,始發生受贈人履行其所附義務的義務。附義務贈與與目的贈與和附條件、附期限贈與不同。目的贈與是指為實現一這目的,達到一定結果而為的贈與。其與附義務贈與的區別,主要體現在目的贈與的贈與人不得向受贈人請求結果的實現,而只能在結果不能實現時請求受贈人返還不當得利;而在附義務贈與中,受贈人不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的,贈與人得請求其履行。附條件或附期限的贈與中,條件或期限直接關係到贈與合同的效力無關,所附義務的履行與否不影響贈與合同的效力。其次是贈與人故意不告知贈與財產的瑕疵或保證贈與的財產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我們瞭解到,一般而言,“贈與合同的贈與人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嗎?”這個問題的回答是一般情況下不需要承擔。因此,不管是贈與人或者是受贈人對這個規定都應該重視。這有關於贈與人的善意贈與能否得到應有的善良的回報。若還想知道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張家界律師。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