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方贈與的產品有瑕疵是否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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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91條規定:“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

賣方贈與的產品有瑕疵是否承擔責任

按照《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這一規定,在贈與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贈與人承擔瑕疵擔保義務。但是贈與人不承擔贈與財產的瑕疵擔保責任並不是絕對的,在某些特殊情況下,贈與人也負有瑕疵擔保責任,附義務的贈與就是其中之一。在附義務的贈與合同中,因為受贈人接受贈與以履行一定的義務為條件,根據公平和權利義務一致原則,既然受贈人為接受贈與履行了一定的義務,那麼與之相對應的,贈與人就應當在一定限度內保證贈與財產無瑕疵,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受贈與人的權利不受損害。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91條規定: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條 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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