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技術合同認定到哪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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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連技術合同認定到哪裏辦理?

大連技術合同認定到哪裏辦理?

大連技術合同認定到當地的科學技術管理部門辦理,根據《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第三條科學技術部管理全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劃的技術合同認定記工作。地、市、區、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設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具體負責辦理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工作。

第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及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通過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加強對技術市場和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指導、管理和服務,並進行相關的技術市場統計和分析工作。

二、《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對於技術合同認定的規定

第六條 未申請認定登記和未予登記的技術合同,不得享受國家對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規定的税收、信貸和獎勵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第七條 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當事人可以持認定登記證明,向主管税務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後,享受國家規定的税收優惠政策。

第八條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實行按地域一次登記制度。技術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人、技術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合同的受託人,以及技術培訓合同的培訓人、技術中介合同的中介人,應當在合同成立後向所在地區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提出認定登記申請。

第九條當事人申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應當向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提交完整的書面合同文本和相關附件。合同文本可以採用由科學技術部監製的技術合同示範文本;採用其他書面合同文本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採用口頭形式訂立技術合同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不予受理。

第十條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對當事人提交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文本及相關附件進行審查,認為合同內容不完整或者有關附件不齊全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補正。

第十一條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應當根據規定,使用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規範名稱,完整準確地表達合同內容。使用其他名稱或者所表述內容在認定合同性質上引起混亂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退回當事人補正。

第十二條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以當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關材料為依據,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繩。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相互權利與義務關係,如實反映技術交易的實際情況。當事人在合同文本中作虛假表示,騙取技術合同登記證明的,應當對其後果承擔責任。

對於大連技術合同的認定,也是屬於技術合同的具體使用過程中,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簽訂的,特別法律上也規定了不同類型的技術合同,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上述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來進行合法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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