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技術合同認定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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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連市技術合同認定的條件是什麼

大連市技術合同認定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技術合同認定規則》的規定,技術開發合同的認定條件是:

1、有明確、具體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目標;

2、合同標的為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尚未掌握的技術方案;

3、研究開發工作及其預期成果有相應的技術創新內容。

《技術合同認定規則》還專門規定了下列合同不屬於技術開發合同:

1、合同標的為當事人已經掌握的技術方案,包括已完成產業化開發的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

2、合同標的為通過簡單改變尺寸。參數、排列,或者通過類似技術手段的變換實現的產品改型、工藝變更以及材料配方調整;

3、合同標的為一般檢驗、測試、鑑定、仿製和應用。

二、技術開發合同特徵

技術開發合同具有如下特徵:

1.標的物具有新穎性,包括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

2.技術開發合同的內容是進行研究開發工作。

3.技術開發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合同履行具有協作性。

4.技術開發合同的風險由雙方共同負擔。

三、技術開發合同分享原則

1、委託開發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合同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研究開發方。研究開發方取得專利權的,委託方可以免費實施該項專利。研究開發方就其發明創造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託方可以優先受讓專利的申請權。

2、合作開發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合同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合作開發各方共有。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可以優先受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合作開發各方中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可以由另一方單獨申 請,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請。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以後,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實施該項專利。合作開發各方中,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

4、委託開發或者合作開發所完成的非專利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合同沒有約定的,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但是,委託開發的研究開發方不得在向委託方交付研究開發成果之前,將研究開發成果轉讓給第三方。

以上就是技術開發合同的相關知識,技術開發合同是為了保障國家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政策的實施而由法人、個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訂立的技術合同。技術開發合同可以起到保護知識產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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