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銷權的撤銷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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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説,合同一旦訂立雙方以後是不能隨意進行撤銷的,如果一方一定要撤銷的話就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那麼,合同撤銷權中撤銷的情形具體有哪些呢,這是大家所需要了解的相關內容。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出來的關於合同撤銷權的撤銷情形的相關內容。

合同撤銷權的撤銷情形有哪些?

合同撤銷權的行使,德國民法典規定採取依撤銷權人向對方當事人為撤銷的意思表示的方式,但中國現行法要求撤銷權人通過訴訟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者撤銷。關於撤銷權行使的除斥期間,中國《合同法》規定為一年。

關於撤銷權的消滅,中國《合同法》規定了有以下兩種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以自己行為放棄撤銷權的,即時消滅。大陸法國家也有相類似的規定。英美衡平法則以法官自由裁量權確定的合理期間為合同撤銷權存續期間。縱上所述,中國合同法關於行使合同撤銷權,有以下幾點值得檢討之處:

1.合同撤銷權行使的方式是否合適。從理論來説,合同和其他法律行為的變更涉及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改變,不經過當事人的協商同意,直接由法院和仲裁機構決定,既涉及到與意思自治原則的關係,又容易出現不合理的結果。

2.對該除斥期間的起算點,現行法的規定不盡一致。中國《合同法》第55條第1款規定:撤銷權自撤銷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算。而中國最高法院《關於民法通則的解釋》第73條第2款規定,撤銷權行使期間自民事行為成立之時起算。這些規定不一,應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因為從法律效力的位階上,合同法高於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 在兩法的關係上,《合同法》又是特別法,故應適用《合同法》第55條第1款的規定。

綜上就是小編整理出的關於合同撤銷權的撤銷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合同撤銷權行使的方式不合適的情況下,另一種是對該除斥期間的起算點現行法的規定不盡一致的。如果您在這方面還有什麼不清楚的地方,您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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