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合同侵權責任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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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識產權合同侵權責任是怎樣的?

知識產權合同侵權責任是怎樣的?

知識產權合同侵權責任是可以要求對方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知識產權協議侵權糾紛可以調解,也可以根據當事人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商標法》第六十條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説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一條 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專利法》第六十條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知識產權具有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一是知識產權的客體是創造性的智力活動成果,它必須具有為人所知的客觀形式,並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予以確認;

二是智力成果是創造人發揮自己的智力、智慧和艱苦勞動的成果;

三是知識產權具有專有性、時間性和地域性的特徵。專有性,即排他性,是作者、發現人、發明人對自己的智力成果享有的專有性、排他性的權利。如果法律沒有特別規定,非經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佔有、使用他的智力成果。時間性是法律保護知識產權的有效期限,期限屆滿即喪失效力。地域性是知識產權的有效的地區範圍,任何一個國家所確認的知識產權,只在本國領域內有效,在其他國家或地區不發生效力。這種嚴格的地域性特徵是由智力成果極易傳揚,又可利用而取得巨大經濟效益的特殊性所決定的。

目前我們國家對於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實際上是比較大的,如果有時間看他人知識方面的一些權利,那麼是可以通過訴訟或者是通過調解的方式來進行解決的,一般侵權行為構成的話,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是需要承擔侵權責任的,也就是賠償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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