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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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委託合同

委託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什麼意思

(一)、委託合同的概念與特徵

委託合同是指受託人為委託人辦理委託事務,委託人支付約定報酬或不支付報酬的合同。其特徵有:委託合同是典型的勞務合同;受託人以委託人的費用辦理委託事務;委託合同具有人身性質,以當事人之間相互信任為前提;委託合同既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委託合同是諾成的、雙務的合同。

(二)、委託合同當事人的義務與責任

1、受託人的義務與責任

包括:

(1).辦理委託事務的義務。受託人對委託事務原則上應親自辦理,只有在事先取得委託人的同意,或因情況緊急的情況下,為了委託人的利益可以轉託他人;

(2).遵守委託指示的義務;

(3).報告的義務。受託人應將委託事務情況向委託人報告;

(4).轉移利益的義務。受託人應將辦理委託事務取得的各種利益及時轉移給委託人;

(5).轉移權利的義務。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事務取得的權利,應將權利轉移給委託人。

2、委託人的義務與責任

(1).支付費用的義務。無論委託合同是否有償,委託人都有義務提供或補償委託事務的必要費用;(2).付酬義務。對於有償委託合同,委託人應向受託人支付約定的報酬;(3).賠償責任。

(三)、委託合同的終止

委託合同終止的原因有:委託人或受託人解除合同;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

B、行紀合同

(一)、行紀合同的概念和特徵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其特徵有: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委託事務;行紀合同均為有償合同;行紀合同是諾成性合同、雙務合同;行紀人受託輸的事務為貿易事務。

(二)、行紀合同當事人的義務與責任

1、行紀人的義務與責任

包括:保管義務;辦理委託事務;檢查義務即對委託物應進行檢查,做好紀錄;遵守指示的義務,即委託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買入;處分委託物應取得委託人同意的義務;法律責任,即行紀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應承擔違約的責任;行紀人疏於注意,致使委託物發生毀損、滅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委託人的義務與責任

包括:支付報酬的義務;支付費用的義務;驗收和受領物品的義務。

C、居間合同

(一)、居間合同的概念和特徵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其特徵有:居間合同為獨立的有名合同;居間合同是有償合同;居間合同為諾成、不要式合同。

(二)、居間合同當事人的義務

居間人的主要義務。包括:

1.忠實義務

居間人應將其所知道的有關訂立合同的情況或商業信息如實告知委託人;不得對訂立合同實施不利影響,影響合同的訂立或損害委託人的利益;對所提供的信息、成交機會以及後來的訂約情況,負有向其他人保密的義務。

2.盡力義務

居間人應盡力提供成交機會和商業信息,促成合同的訂立。

3.其他義務

委託人的主要義務。包括:支付報酬的義務;支付必要費用的義務。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支付居間人從事居間活動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居間合同是屬於有償的合同,但是隻有在結果的時候可以請求支付報酬,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的合同也可以是無常的合同,行紀合同必須是有償的合同,但是行紀人卻只從委託人一方來取得報酬。因此三者之間的區別還是比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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