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合同是不當得利的合法依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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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效合同是不當得利的合法依據嗎?

無效合同是不當得利的合法依據嗎

當事人與對方簽訂的合同無效的,可以作為不當得利的合法依據。不當得利是指無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損失的事實。不當得利既可以基於一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而發生,如基於合同而佔有另一方當事人的財產,合同被宣告無效或撤銷後,依據合同而取得的財產權便成為不當得利;也可以基於自然事實而發生,如鄰家池塘的魚跳人己家池塘,這也構成不當得利。

因此,從無效合同中獲得的利益正是不當得利,應及時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二、無因管理與不當得利的區別是什麼?

1、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後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

2、無因管理:是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造成損失(損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僅為他人),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為管理人;事務被管理的人,為本人。

3、無因管理屬於行為,管理人的意志內容有意義,其是否有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是能否成立無因管理的重要條件;而不當得利屬於事件,不論當事人的意志內容如何,均不會影響不當得利的成立。由於不當得利是無法律根據的得到利益,而無因管理是本人得到利益的法律根據,所以在法律適用上,無因管理排斥不當得利。

4、就同一現象來説,應首先分析其是否為無因管理,若不成立無因管理再分析其是否是構成不當得利。

三、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有:

(一)一方面取得財產上的利益。

取得財產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實而增加財產總額。不當得利的成立須以一方取得財產利益為首要條件,若僅致他人損害,而自己並未獲得利益,即使負賠償責任,也不構成不當得利。

此處的利益,既包括財產的積極增加。財產的積極增加,是指權利的增強或義務的消失,使財產範圍擴大,如取得所有權、知識產權、所有權上負擔的除去等;財產的消極增加,是指財產本應減少卻因一定事實而未減少所產生的利益,如本應支出的費用而沒有支出,實際上等於增加了財產。

(二)他方受有損失。

指因一定的事實,使他人的財產總額減少。若僅有一方獲利而無他方受損,則不能構成不當得利。此處的損失,既包括財產的減少,也包括財產的消極減少。財產的積極減少,是指現存財產的減少。財產的消極減少,是指財產本應增加而未能增加。

(三)取得利益與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

不當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的條件。即一方受損是他方獲利所致。至於損失與利益的範圍大小是否一致,形態是否相同,在所不問。

(四)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沒有法律上的依據,是指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依據。可見沒有法律的依據,是對於獲得利益而言的,並不要求取得權力或財產也無合法依據。

所以説,當事人與對方簽訂合同後,如果該合同被認定為無效的,就可以認定為不當得利的主要合法依據。不當得利指的是當事人用不合法的手段取得對方的財物,致使對方受到經濟損失的行為。因此,當事人必須將財物進行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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