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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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京市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是如何規定的?

北京市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是如何規定的?

《北京市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保障國家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政策的貫徹落實,規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依據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聯合發佈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科技部發布的《技術合同認定規則》和《北京市技術市場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授權北京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管理辦),負責管理本市行政區域內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工作。技術合同登記機構(以下簡稱登記機構)具體負責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

第三條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實行按地域賣方一次性登記制度。技術合同經認定登記,當事人可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四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技術開發合同

1. 有明確、具體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目標;

2. 合同標的為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尚未掌握的技術方案;

3. 研究開發工作及其預期成果有相應的技術創新內容。

技術轉讓合同

1. 合同標的為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已經掌握的技術成果,包括髮明創造專利、技術祕密及其他知識產權成果;

2. 合同標的具有完整性和實用性,相關技術內容應構成一項產品、工藝、材料、品種及其改進的技術方案;

3. 當事人對合同標的有明確的知識產權權屬約定。

技術諮詢合同

1. 合同標的為特定技術項目的諮詢課題;

2. 諮詢方式為運用科學知識和技術手段進行的分析、論證、評價和預測;

3. 工作成果是為委託方提供科技諮詢報告和意見。

技術服務合同

1. 合同標的為運用專業技術知識、經驗和信息解決特定技術問題的服務性項目;

2.服務內容為改進產品結構、改良工藝流程、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產品成本、節約資源能耗、保護資源環境、實現安全操作、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專業技術工作;

3. 工作成果有具體的質量和數量指標;

4. 技術知識的傳遞不涉及專利、技術祕密成果及其他知識產權的權屬。

第五條 申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的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 依法生效的合同及相關附件(一式兩份);

2.《技術合同登記用户註冊表》;

3.《技術合同登記表》;

4.《技術合同認定規則》中要求申辦人出具的材料:

法人、其它組織的內部職能機構或課題組訂立的合同申請認定登記的,應當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組織負責人的書面授權證明;

承擔政府項目而訂立的合同申請認定登記的,應當提交項目主管部門同意的證明;

技術合同標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投產前需經有關部門審批或領取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提交生產許可證或有關批准文件。

第六條登記機構應當依照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程序和《技術合同認定規則》規定的條件,對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進行審核認定。登記機構應當自正式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認定登記事項,對符合登記條件的合同進行分類登記和存檔;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合同不予登記並做記錄。

交易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合同認定登記,必須經登記機構負責人審定簽字後,方可登記;交易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合同,由受理登記機構報管理辦審定,經主管主任簽字後登記。

第七條 當事人申請認定登記技術合同應當在合同依法生效後的有效期內進行。提交的合同應當是真實完整的中文書面合同文本。

使用科技部或管理辦印製的合同示範文本的,應當按填寫説明如實填寫有關內容。

第八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其標的技術內容應當詳實、具體,主要條款齊備,當事人各方的權利義務明確。

整體框架式或"一攬子"式合同,當事人應當對合同的技術內容做補充説明。

以數據電文形式訂立的合同,當事人應當出具紙介形式的合同文本。

第九條 技術合同分為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諮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

以技術入股方式訂立的合同,可以按照技術轉讓合同認定登記。

以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為內容的技術承包和技術產權交易合同,可以根據合同內容確定合同的類型予以認定登記。

技術中介合同可以按照技術服務合同認定登記。申請認定登記技術中介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具備技術中介資格,並同時提供經其中介服務而訂立且已登記的主合同。

第十條 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境外向中國境內轉讓技術的合同,可以委託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有關機構申請認定登記。

第十一條 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在市知識產權局設立的登記機構辦理認定登記。

第十二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有密級的,當事人應當出具確定密級的單位同意申請認定登記的證明,登記機構應採取特別保密措施。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合同不予登記:

1. 無效合同或未生效合同;

2. 非技術合同;

3. 合同主體、技術標的、價款、報酬以及使用費約定不明確的;

4. 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審批的合同,未辦理審批手續的;

5. 合同名稱與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關係不一致的,登記機構要求當事人補正,當事人未予補正的;

6. 當事人不出具或者所出具的證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

7. 印章不齊全或者印章與書寫名稱不一致的;

8. 其他不應認定登記的。

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合同不予認定登記有異議的,可以向管理辦申請複核。

第十五條 技術合同的賣方非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其買方可持有效期內的技術合同到登記機構進行備案。

第十六條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變更(包括延期付款)、轉讓或者解除的,以及被有關機關撤銷、宣佈無效的,應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或出具相關證明,並及時通報税務機關。

第十七條技術合同當事人需要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的,在合同兑現後可到原登記機構辦理技術性收入核定手續。辦理技術性收入核定手續需填寫《技術合同技術性收入核定表》,並加蓋單位印章和財務專用章,在表中據實填寫技術交易額並扣除成本。

技術交易額是指從合同交易總額中扣除購置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費用後的剩餘金額。但合理數量標的物的直接成本不計入非技術性費用。

技術性收入是指技術交易額扣除成本後的部分。

第十八條 承擔政府項目的技術合同,其技術性收入最高可以按合同金額的20%核定,並以此作為基數提取獎酬金。

技術產權交易合同以其技術作價金額為技術交易額,以分紅收入為技術性收入。

第十九條 技術合同無期限或以自動延續方式履行的,可按一次性登記多次進行技術性收入核定的方式辦理,此類技術合同登記的最長年限為五年。

第二十條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境外向中國境內轉讓技術的合同辦理技術性收入核定時,需經技術的受讓方確認。受讓方在《技術合同技術性收入核定表》上加蓋單位印章和財務專用章。

由委託代理人代辦合同登記和核定技術性收入時,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書面委託授權書。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可持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文本、《技術性收入核定表》、《技術交易獎酬金領取單》三項證明到主管税務機關申請辦理減免税手續。

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境外向中國境內轉讓技術需要免徵營業税的,也可憑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及有關證明到主管税務機關申請辦理減免税手續。

第二十二條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賣方可以從技術交易的淨收入中提取不低於20%的比例,獎勵直接參加技術研究、開發、諮詢和服務的人員。其中,經登記機構審批的獎酬金的比例不超過25%(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獎酬金的比例不超過50%)。

經認定登記或備案的技術合同,其買方可以在實施該技術的獲利當年新增收益中一次性提取35%的獎酬金,獎勵為實施該技術做出貢獻的人員。

獎酬金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列支,憑登記機構開具的獎酬金領取單和本單位出具的證明到單位基本賬户銀行提取現金。

第二十三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當事人,應當按財政、物價部門核准的收費標準繳納登記費和手續費。

登記費按實現的技術合同成交額的0.1%繳納(根據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物價局(京財綜[2003]1137號)關於取消部分涉及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的規定,此項收費現已取消);提獎手續費按每項每次30元繳納。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科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後,凡與本辦法所規定的內容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二、簽署術合同需要遵守的原則

技術合同作為一項法律行為和一項科學技術工作,訂立技術合同必須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遵守法律、法規,維護公共次序的原則。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干擾亂社會經濟次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這是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所必需履行遵守的基本原則。

(2)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是《民法典》總則中確定的民事法律關係準則,這些原則適用於訂立、履行各類合同。

(3)有利於科學技術進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廣和應用的原則。有利於科學技術進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廣和應用的原則上我國法律確定技術合同規範、設計技術合同機構時的指導思想,也是技術合同的特有原則。

由於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實行按地域一次登記制度,故此在技術合同簽署之後,技術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人、技術轉讓合同的讓與人等需要帶着相關材料,並按照既定的流程到當地的相關國家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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