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要編技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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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情況要編技術合同?

什麼情況要編技術合同?

在遇到開發新的技術時候,當事人之間是需要編技術合同的。

技術合同分為四類: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諮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當事人之間就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及技術祕密的使用和轉讓所訂立的合同。

諮詢合同——當事人一方為另一方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

二、技術合同的價格和使用費如何約定?

技術合同的價款、報酬和使用費如何支付,可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

技術合同價款的支付有如下方式:

(1)一次總算,一次總付。指當事人將合同價款一次算清並全部一次性支付。

這種方式下,交易風險全部由受讓方承擔,對轉讓方較為有利;但對於價格較低的技術合同,這種支付方式簡捷便利,能及時結清。

(2)一次總算,分期支付。

(3)提成支付方式。

指受讓方將技術實施後產生的經濟效益按一定比例與期限支付給對方,作為支付給轉讓方的價金。提成支付的方式旨在使雙方當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擔交易風險,在那些技術比較成熟、市場前景穩定、技術價格較高的技術交易項目中經常採用。

(4)提成支付附加預付“入門費”方式,指受讓方首先在一定期限內向轉讓方支付一部分固定的價款,稱為“入門費”,其餘的價款則採用提成方式分期支付。

這種方式既可以公平分擔交易風險,又可以給已為技術投入了大量成本的轉讓方一些固定的補償,適合於履行期長、技術價格高、技術水平高的技術合同。技術合同的編制和簽訂都是對技術人員的一種歸屬和權利的保障。合理合法的情況下對簽訂雙方都是有利好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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