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合同行紀合同的違約金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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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託合同行紀合同的違約金是多少?

信託合同行紀合同的違約金是多少

信託合同行紀合同的違約金並不是法律統一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行紀合同和信託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1)前者為合同關係,後者為財產管理關係。

(2)前者的當事人為行紀人與委託人,後者的當事人則有信託人、受託人和信託受益人三方。

(3)前者中不以交付財產為成立要件,並且委託人的財產所得利益歸委託人享有;而後者則須以財產交付給受託人為成立要件,且取得該財產利益的是受益人而非財產授予人。

三、信託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信託是一種社會行為,必須嚴格遵守社會道德規範,這種社會行為應牢固地建立在三方當事人互相信任的基礎上:

委託人對受託人寄以重大信任,將財產權利移轉給受託人,在法律上和形式上歸受託人所有,而受託人又應對受益人負擔忠貞無私的義務,不得謀取私利,要為受益人的利益盡其職責。如果作為此種關係中關鍵環節的受託人不被其他兩方當事人所信任,不可能有信託之存在。信託的道德因素忠實可靠性,是信任最根本的特徵;

2、法理上受託人義務的雙重性:

信託是以財產為中心的法律關係,在這種關係中。受託人對其他兩方當事人承擔雙重義務。他對委託人承擔提供勞務給付義務,對受益人承擔提供金錢給付義務。這是在適法的信託文件中定了的。委託人將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的目的,是讓受託人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經營或處理,要為向委託人承諾的目的服務。這種服務的具體表現,是為委託人提供必要的勞務。受託人在另一方面應為受益人提供信託文件規定的收益(金錢)這也是受託人承擔的—種法律上應盡的義務。受託人在法律上承擔信託雙重義務是信託的又一個特性;

3、受託人對信託財產權能的有限性:

信託過程中,受託人承讓的信託財產所有權,與一般民法上所指的財產所有權不同。民法上的財產所有權,指對標的物之絕對支配權,其所有人為自己的利益而享有。信託關係中受託人受讓的信託財產所有權,不是為受託人的利益而享有而是為受益人之利益所享有。受託入管理、經營或處理財產的權能,須受信託目的、性質和範圍的限制。信託目的如何,應以信託文件的規定為準,這種文件是指信託契約與遺囑;

綜上所述,這裏對於民事合同的違約金標準無法提供固定的數值,司法實踐中,信託實際上就是將財產權全部都轉移給受託人,在信託關係中,受益人往往是第三方,而在行紀合同中,籤行紀合同的主體就是行紀人跟委託人,行紀人跟第三方簽訂的合同屬於又一種合同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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