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合同糾紛應該解除還是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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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生合同糾紛應該解除還是撤銷

發生合同糾紛應該解除還是撤銷

由經濟合同所引發糾紛,往往由被訴一方侵害原告方利益而起。原告方在起訴請求返還合同款或者支付賠償的時候,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要求原告明確基本訴訟請求:是要求確認合同無效,還是撤銷合同,或者解除合同,抑或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其中以撤銷和解除最為常見。例如有人購進質量不合格的貨物,簽訂了不公平的協議,該要求撤銷合同,還是以違約為由解除合同?非法律專業人士很難理解這當中的區別所在,作為代理律師,則務必結合具體案情仔細分析,確定最有利於原告的合理訴求。

根據《民事訴訟法》、《民法典》的規定,合同的解除和撤銷雖都是合同消滅的制度,但兩者有重大區別。撤銷合同,它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因意思表示不真實,因而通過行使撤銷權而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歸於無效的制度。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合同被撤銷之後自始無效,因合同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對方;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後,由於出現法定或者約定的事由,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消滅或終止履行的行為。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協商解除,或一方行使約定解除權解除合同的,稱為合意解除、約定解除。如果合同解除的條件由法律直接規定,則為法定解除。

二、合同約定解除權什麼時候可以行使

根據中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合同解除權行使的期限有兩種。

第一種是在法定或當事人約定期限內行使。需注意的是無論法定期限還是約定期限,在性質上都屬於除斥期間,解除權於預定存續期間屆滿當然消滅。當事人行使約定解除權的期限,應明確地寫入合同中。在有法律規定的解除期限時,當事人之間也可以通過約定解除權行使的期限來改變法定解除期限。

第二種是在對方當事人催告後的合理期限內行使。這是針對解除權的行使期限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而言的。在這種情況下,非受不可抗力影響的當事人或者違約一方的當事人為明確自己的義務是否還需要繼續履行,可以催告對方當事人行使解除權。而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在催告後的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合同關係繼續存在,當事人仍然要按合同履行義務。但經催告後多長期限內權利人必須行使,否則解除權消滅,《民法典》未作具體規定,只規定為“合理期限”。對此,實踐中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可根據合同性質、交易目的和交易習慣來確定這個合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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