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是為委託人從事什麼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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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紀合同是為委託人從事什麼業務

行紀合同是為委託人從事什麼業務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以自己名義為他人從事貿易活動的一方為行紀人,委託行紀人為自己從事貿易活動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託人。

行紀合同具有以下特徵:

1.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行紀人為委託人進行貿易活動,通常表現為為委託人買入或賣出特定物品或財產權利。

2.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行紀人為了委託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為交易活動,由此產生的權利義務由行紀人自己承擔。

3.行紀合同屬於雙務、有償合同。

4.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委託事務。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不能對委託人直接發生法律效力,委託人不直接就行紀人對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

5.行紀人的行紀行為具有限定性,即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行紀人為委託人進行的貿易活動。一般的民事活動以及不涉及商事交易的活動,不屬於貿易活動。

6.行紀合同是雙方、有償合同。在行紀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具有對價性:行紀人負有為委託人辦理買賣或者其他商業上交易的義務;而委託人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

7.行紀合同是諾成合同。行紀合同只需行紀人與委託人達成合意即可成立,而無需以物的交付為其成立要件。

8.行紀合同是不要式合同。行紀合同可以以書面、口頭以及其他約定的方式訂立,無需以特定方式訂立。

二、行紀合同當事人的義務與責任

1、行紀人的義務與責任

包括:保管義務;辦理委託事務;檢查義務即對委託物應進行檢查,做好紀錄;遵守指示的義務,即委託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買入;處分委託物應取得委託人同意的義務;法律責任,即行紀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應承擔違約的責任;行紀人疏於注意,致使委託物發生毀損、滅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委託人的義務與責任

包括:支付報酬的義務;支付費用的義務;驗收和受領物品的義務。

行紀合同也是屬於合同的一種,因此也是需要關於合同的相關規定,行紀合同在訂立的時候不是必須要使用特定的方式來進行訂立,也可以採用書面或者口頭的方式來進行訂立,訂立成功後委託人和行紀人都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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