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縱技術合同可以轉包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4W

一、測縱技術合同可以轉包嗎?

測縱技術合同可以轉包嗎?

不可以,轉包是指工程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未獲得發包方同意,以贏利為目的,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及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並不對所承包工程的技術、管理、質量和經濟承擔責任的行為。

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為轉包:

(1)承包方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未獲得發包方同意轉給他人承包的;

(2)承包方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後以分包名義轉給他人承包的;

(3)承包方將主體結構工程轉給他人承包的;

(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的,除特殊工程外(所稱“特殊工程”,係指壓力、容器、打樁、高級裝修工程等工程)。

《建築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

二、無償技術服務合同需要賠償嗎

1、無償合同在實際違約損害賠償責任中,適用嚴格責任原則不符合損害賠償的宗旨。無償合同損害賠償除了要有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的事實外,還應當具備主觀要件,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的行為具有可歸責性,即要有過錯。將過錯作為無償合同損害賠償責任的依據,正是考慮到其自身的特殊性。

2、無償合同違約歸責原則採嚴格責任有違民法公平的基本原則。當事人有決定是否訂立合同的自由;當事人有選擇合同當事人的自由;當事人有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當事人有選擇合同形式的自由;當事人有通過約定變更、解除合同的自由,特別是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等等。可是合同自由並非絕對而要受到限制,諸如公平、誠信等一般原則的限制,當合同自由與公平相沖突時,自由必須讓道。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不管是哪一種類型的技術合同都不能夠進行轉包,否則的話可能會構成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違法轉包。比如説我國《建築法》第28條就明文規定了禁止將全部的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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