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技術合同是什麼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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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京技術合同是什麼內容?

北京技術合同是什麼內容?

北京技術合同的內容是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項目名稱;

(二)標的的內容、範圍和要求;

(三)履行的計劃、進度、期限、地點、地域和方式;

(四)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

(五)風險責任的承擔;

(六)技術成果的歸屬和收益的分成辦法;

(七)驗收標準和方法;

(八)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及其支付方式;

(九)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

(十)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一)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與履行合同有關的技術背景資料、可行性論證和技術評價報告、項目任務書和計劃書、技術標準、技術規範、原始設計和工藝文件,以及其他技術文檔,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技術合同涉及專利的,應當註明發明創造的名稱、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申請日期、申請號、專利號以及專利權的有效期限。

二、《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中認定技術合同的規定

第八條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實行按地域一次登記制度。技術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人、技術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合同的受託人,以及技術培訓合同的培訓人、技術中介合同的中介人,應當在合同成立後向所在地區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提出認定登記申請。

第九條當事人申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應當向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提交完整的書面合同文本和相關附件。合同文本可以採用由科學技術部監製的技術合同示範文本;採用其他書面合同文本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採用口頭形式訂立技術合同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不予受理。

第十條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對當事人提交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文本及相關附件進行審查,認為合同內容不完整或者有關附件不齊全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補正。

第十一條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應當根據規定,使用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規範名稱,完整準確地表達合同內容。使用其他名稱或者所表述內容在認定合同性質上引起混亂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退回當事人補正。

第十二條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以當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關材料為依據,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繩。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相互權利與義務關係,如實反映技術交易的實際情況。當事人在合同文本中作虛假表示,騙取技術合同登記證明的,應當對其後果承擔責任。

不同的技術使用情況,所認定和簽訂的技術合同是不同的,相關情況的辦理上,還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合同內容來進行辦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那麼可以諮詢有關科學技術管理部門來進行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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